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总务处管理学校全部固定资产,建立明细账目,设专人管理,督促检查学校物品的管理、使用情况。
2、各处、系、部的学校的固定资产,均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清点,保证账物相符,由总务处每年终按底册核查。
3、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应对财产养护、使用管理负责。因责任心不强,使学校财产遭受损失者,学校应视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4、学校非固定资产性质的财产,均应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凡属一次性购置,分期领用的物品,保管人员必须根据制度发放,做到收、付、结、存数量平衡。
5、学校财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临时出借的,须经主管主任同意校长批准,并由总务处办理手续方可信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外借学校财产。收回外借财产须由保管人员验收后入库。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原审批领导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交总务处做帐卡记载。
6、凡个人领用保管的工具(物品)。一律要求登记,如有损坏、丢失者,视情节和折旧情况作价赔偿。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总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