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教办发〔2013〕1号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辽教发[2013]172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省属各高等学校: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努力,目前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个阶段的全程助学政策体系已全面建立,从制度上保证了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有力地维护了教育公平。
孤儿大学生在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当中,其在心理上和经济上承受着双重压力,更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呵护。据我们了解,虽然各高校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障孤儿大学生生活权益的政策措施。但总体来看,我省孤儿大学生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资助范围有待于扩大、资助标准有待于提高。为切实解决我省在校孤儿大学的学习和生活问题,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健康成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孤儿大学生的资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全面做好孤儿大学生的排查和资格认定工作。各高校要在新学期开学后,认真调查了解本校新生和在校生中孤儿大学生的数量、家庭住址、监护状况、就读年级及生活状况等,对每一名孤儿大学生做好排查和资格认定工作,建立孤儿大学生信息档案,确保人数不遗不漏,信息全面真实。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根据各校上报情况,对全省各高校孤儿大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跟踪管理。
二、按照文件要求,将孤儿大学生全部纳入资助体系。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要求,将在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大学生,纳入国家资助体系予以优先资助。孤儿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对孤儿大学生相对较多的高校,省教育厅、财政厅在国家奖助学金的分配过程中将给予必要的照顾。各高校要将社会和企业设立的奖助学金、教育捐赠及公益性捐资优先向孤儿大学生倾斜。
三、各高校要根据本校孤儿大学生的实际人数,减免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民办高校参照同类公办高校学费标准予以减免,差额部分可酌情收取。减免资金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的5%部分中列支,省教育厅、财政厅将对此列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自2013年秋季学期始,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手续的孤儿大学生,可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经办银行已经发放的,可由学校或本人将减免部分资金提取后按规定程序偿还经办银行。
四、严格落实孤儿大学生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2号)要求,孤儿成年后,民政部门要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毕业。毕业停发基本生活费前,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各高校要及时为孤儿大学生开具《在校证明》,为其领取基本生活费创造条件。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到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孤儿大学生的正常生活开支。。
五、创造一切有利条件,为孤儿大学生优先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各高校要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孤儿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优先为孤儿大学生提供各种勤工俭学岗位,并支付合理报酬。
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孤儿大学生的情感关怀。各高校要指定专门的心理辅导教师,关注孤儿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鼓励孤儿大学生树立自强自立、服务社会的思想,做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
每学年9月31日前,各高校要将本校孤儿大学生的基本情况及资助计划报辽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填报《20 ** 至20**学年辽宁省孤儿大学生基本情况一览表》。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相关部门联系。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
20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