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高专校字[2019] 29 号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切实解决经济贫困学生学业问题,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1号)、《阜新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阜科发[2019]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高职、五年制后两年各专业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系要明确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八条 各系成立以资助工作负责人任组长,班主任、班级班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及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二档。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一)特别困难类型
1.城乡特困供养家庭子女(含孤儿);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3.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5.烈士子女。
(二)一般困难类型
1.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
2.家庭遭遇各种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缺失的学生;
3.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其他类型困难学生。主要是应对特殊情况出现的贫困问题。
特别困难学生都是由县级以上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进行专门认定并有相关证件,具有权威性。一般困难学生除了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外,都需要系认定工作组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困难情况和班级民主评议、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确定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3.在校外租住房或经常出入社会餐厅、歌厅、酒吧、网吧等场所消费;
4.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6.所在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基本学习、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系审核、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1.提前告知。各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各系应及时发布学生资助公告,内容包括各项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限、报送材料、资助金额等。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需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和《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见附件2)。学生申请资助时,结合《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规定,取消原来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原则上特殊群体优先纳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3.民主评议。各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民主评议,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
4.系审核。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组织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无异议,要对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分类汇总,确定出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并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如对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学校认定。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整理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材料,并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等方式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6.结果公示。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进行审批,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7.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资助资金发放明细等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以保证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各系资助工作组每学年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格复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格核查方式包括: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和伙食费的月消费情况;
3.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果将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扶贫助学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系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在认定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在学校范围内给予失信通告,留下个人诚信不良纪录。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附件:1.
2.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二0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