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妇幼保健院隶属于沈阳市卫健委,是一所集医疗、保健、预防、科研、教学及健康教育为一体的公立、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为优化医院人力资源结构,满足人们对妇、产、儿科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用工人员。
一、招聘内容
拟招聘医疗、护理等岗位23人,具体详见《2021年沈阳市妇幼保健院编外用工招聘职位信息表》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报考的岗位;
(三)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年龄要求:本科学历要求30周岁及以下(年龄按照公告发布之日计算);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放宽到35周岁及以下;紧缺岗位年龄可适度放宽。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聘用单位规定的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及其他资格条件。
(七)曾因犯罪受过各种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三、信息发布
在沈阳市妇幼保健院、沈阳市卫健委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及职位信息表,后续信息请考生关注沈阳市妇幼保健院、沈阳市卫健委网站及网上报名系统发布的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各环节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
四、招聘方式
(1)岗位要求硕士及以上的: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没有笔试。面试满分100分,依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计划数比例录取。
(2)岗位要求本科及以上的: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笔试满分100分,笔试主要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聘计划人数1:2比例确定面试人员。面试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最终拟录取人员以笔试和面试权重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为总成绩,其中笔试占40%、面试成绩占60%。
(3)考试时间等其他:具体招聘、考试形式根据考生报名情况以及新冠疫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请考生报名审核通过后关注网站信息,保持通讯畅通。考试具体时间地点、成绩发布另行通知。请考生关注沈阳市卫健委及沈阳市妇幼保健院网站信息。
五、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时间:2021年12月13日——12月15日。
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考生在此期间,登录报名系统,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待用人单位对照片及相关信息审核合格后,即报名成功,请考生报名后2天内登录查看是否审查通过。通过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它职位;未通过审查的,可以改报其它职位。每名考生允许用有效身份证明报考一个岗位。报名和考试均不收取考生费用。
(2)报名网址:http://47.104.14.175/cn_lnsyfy/index.html#/index
(3)凡弄虚作假或与岗位要求的条件不符者,在资格审查中一经查实,取消报考资格。
六、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考生与报考岗位要求的条件是否一致,考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以及相关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可根据所学专业及招聘
岗位要求进行报考,资格审核时,需提供学信网打印的《学籍证明》及学校盖章的《应届毕业生推荐表》(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毕业论文等能证明学历和所学专业的证明材料)。考核全部通过后,需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报考时所需的学历、学位、资格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送至人事科审核,如未按期限审核者,解除劳动合同。医师岗位要求有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医师考试合格成绩单,其它条件详见职位信息表。
资格审查人员、时间、地点等信息将在沈阳市妇幼保健院、沈阳市卫健委网站公布。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现场资格审核者,将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考试和应聘资格。
七、体检、考核
(1)体检。根据笔试面试最终权重成绩由高到低,按招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出现不合格者,按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递补,体检合格后组织考核。
体检由医院统一安排,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要求进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不予聘用。
(2)考核。由我单位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全面了解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核。考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核人员。考核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八、公示、聘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沈阳市妇幼保健院、沈阳市卫健委网站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编外用工相关聘用手续,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九、合同管理及福利待遇
首次签定劳动合同为1年,工资执行沈阳市事业单位标准,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从聘用当月起缴纳。
附件:
沈阳市妇幼保健院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