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专业建设工作的指导与管理,积极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的政策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规范性,提升专业对接产业发展要求,全面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建立专业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专委会是学校专业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咨询和评议机构,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人才培养标准评价的重要组织。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了有利于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设立学校、教学单位(系部)两级专委会。前者称为一级专委会,后者称为二级专委会。
第四条一级专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各1人,委员由15~20人组成。委员名单在各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遴选确定。常务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二级专委会按教学单位(或相近专业)设置,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校内专任教师及行业企业专家各1人)、秘书各1人,委员10~12人。委员名单由各教学单位遴选推荐,报请教学校长批准。常务工作机构设在各教学单位。
第六条学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投入,以保证两级专委会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委员任职资格与任期
第七条一级专委会由校长任主任委员、教学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且学术水平高的教师、行业技术专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原则上必须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二级专委会由系部主任(专业带头人)任主任委员、专业骨干教师及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各专业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或一线技术能手)等。其中,行业企业技术专家(或一线技术能手)的比例不得低于40%。
第九条各级专委会委员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因特殊情况,个别委员可在任期内做出必要调整。
第四章职责
第十条一级专委会的职责:
1.负责建立科学、规范、长效的学校专业建设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订学校专业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定。
3.负责学校优化专业结构的论证。
4.负责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方案。
5.负责新申报专业的论证和审批。
6.负责各专业年度招生计划的审定。
7.负责学校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含校级提升办学层次专业、特色专业、重点建设专业、重点扶持专业等)、省级示范建设专业及其它重点建设专业的指导与管理。
8.负责学校专业建设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制订审议,建设在“以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模式下的等重点专业建设项目方案的论证和组织实施指导工作。
9.负责各专业实训条件建设项目(含重点项目、财政专项支持项目以及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等)的方案审批,督促检查相关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10.负责专业建设其他相关重大事项的研究论证和审定。
第十一条二级专委会的职责:
1.负责做好一级专委会组成人员中行业省级以上技术专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推荐工作。
2.负责做好校企合作企业的遴选和校外实习就业基地建设工作,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建立校企合作长效工作机制。
3.适应专业建设需要和市场需求,负责做好行业企业技术专家(或一线技术能手)的遴选、聘任和联络服务工作。
4.负责新增设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和申报工作。
5.负责专业实训条件建设项目方案的编制与申报工作。
6.负责不定期组织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及时掌握了解行业企业对专业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设置优化、教学内容调整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专业人才市场需求、学生就业创业情况等动态信息的调研跟踪与意见建议反馈。
8.负责组织专业教师到校企合作企业、顶岗实习单位等机构开展下企业锻炼和实习指导。
9.负责做好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的论证与编制工作,完成有关专业改革方案的编制、修订与组织实施工作。
10.参与学校专业建设与改革工作。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各级专委会一般每年召开2-3次不同形式的全体委员会议(不低于1次的校内集中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和记录。因特殊需要,可适当增加会议次数或扩大参会人员范围。(二级专委会的召开需要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将会议主要议题、会议组织筹备情况以及需要学校协调解决的有关工作,形成具体请示报告提交一级专委会秘书长。)
第十三条各级专委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共同讨论制定,由全体委员分工实施。各级专委会的秘书长负责本级专委会的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专委会的工作接受一级专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专委会委员待遇
第十五条受聘专委会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对应专业的校企合作、产教融合项目申报与实施,合作承担技术开发或应用项目,优先挑选顶岗实习学生和毕业生。
第十六条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校外委员所在单位可借助学校平台开展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七条在尊重校外委员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学校可同时聘任其为学校客座教授或专业兼职教师,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专委会委员参与相关工作,学校给予相应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修订权属专委会,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19年7月15日起实施,原《阜新高等专科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管理办法》同期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