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高等专科学校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的监督与管理,规范物资采购的程序,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及各部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学校及各部门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雇用等方式获取物资的行为。
第四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节俭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力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的采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适用性、实用性、以及技术上的前瞻性,有利于资源共享。
第六条 物资采购工作必须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切实做到“货比三家”并选购性价比优越的产品。要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并接受学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分管校长为副组长,由纪检监察、资产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及相关处室参加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大宗物资采购、批量设备购置的领导及决策。
第八条 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处长,主管使用物资设备的处室领导及物资设备使用单位领导参加的采购小组,负责对学校领导小组确定的采购项目实施采购。
第九条 少量零散的耗材、配件、办公用品、后勤备品、各种奖品、小型单一设备,由主管处室或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自行采购。
第三章 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凡学校领导小组确定的交由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办,采购中心的要求及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凡学校确定的自行采购的大宗物品、批量设备、大型仪器设备、批量耗材,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订货会、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对于学校领导小组确定的自筹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组长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并形成采购方案,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对于各级政府确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由专家组论证并形成方案后,由校企合作与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采购手续,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资产并在使用过程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为固定资产。采购前必须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资产采购后由资产设备管理处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凭购物凭证到资产设备管理处登记注册,然后报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采购部门和使用单位,不准采用应招标而不招标的方式进行物资采购。如发现此种情况,追究领导者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采购人员,不准参与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私自收受供货方的资金或礼品;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个人的各种费用。如有违反或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对供货方给与的礼品礼金、回扣折扣、中介费好处费无法拒收的,必须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如实汇报,并将资金上缴校财务处、物资交总务处。财务处、总务处要严格查收,如实登记入账。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或私分。对隐瞒不报、私自留用者,按党纪校纪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采购工作要实行利益回避制度,和参与招标方或供货方有私人关系的人员,不准参与采购工作。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三年四月八日